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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、九十五条、九十六条、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,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,
没有补办相应手续,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,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,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**机构,所得价款上缴国库;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;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;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,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